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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知识产权救济冗长简化救济程序
作者: 发布于:2017-09-04 10:37:24 点击量:

         现在知识产权越来越被重视重视的同时,所产生的有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我们还能发现这些法律纠纷往往都要度过一个漫长的旅途,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就这个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商华表示"目前我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确权程序过于复杂冗长,一二年甚至四五年或者更长时间也不足为奇。"

      谢商华委员在驻地不无忧虑地告诉记者,一项技术的生命期一般四五年,随着技术的日新月异其生命期可能更短,等官司打赢了,技术的生命期也到了,虽胜犹败。

      谢商华委员建议,国家应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对知识产权确权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为简化和完善知识产权确权程序奠定制度基础。

确权程序过于冗长专利权人苦不堪言

       在国内,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意日益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我国还存在与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突出表现之一就是知识产权确权程序的设置。

       谢商华委员认为,"目前我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确权程序过于复杂冗长,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专利权人苦不堪言,企业界尤其是国内企业对此反映尤为强烈。"现行的知识产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已严重制约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作用的充分发挥,到了非改不行的地步了。

造成案件积压是因过度启动确权程序

        谢商华委员告诉记者,现行专利法对专利确权程序规定了无效程序,至少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可能产生两级法院的四次诉讼程序的审查。

       现行商标法对商标确权程序规定了争议裁定程序和撤销复审程序,前者至少涉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可能产生两级法院的四次诉讼程序的审查,后者至少涉及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两级法院的四次诉讼程序的审查。

       "与普通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二审终审相比,知识产权确权纠纷的解决程序明显过于复杂冗长,程序不经济,浪费了有限的行政、司法资源,还直接导致纠纷久拖不决,大大延长了权利确定的时间,客观上也明显增加了当事人和执法机关的纠纷解决成本,明显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谢商华委员说。

        "更令人担心的是,现行的知识产权确权程序尤其是专利无效程序经常被当事人用于故意拖延解决纠纷,达到不正当竞争等非法目的。" 谢商华委员说,当事人过度启动相关程序,造成案件大量积压,导致公共资源浪费的恶性循环。

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应该简化其救济程序

       谢商华委员分析说"从世界主要国家的专利无效程序来看,各国十分重视专利确权纠纷解决机制的效率,程序比较简便。"在专利无效程序设置上,各国都贯穿了一个方便当事人、避免程序冗长的原则,无论行政程序和司法审级如何设置,专利无效纠纷案件从行政程序到司法程序基本上是经过两个审级后即在原则上终结有关程序。

      谢商华委员建议,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有关简化救济程序、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的要求,我国知识产权确权程序的改革应实现两个基本目标:一是简化救济程序,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二是确保执法标准统一。

       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知识产权确权纠纷案件的民事诉讼属性。请求人对"两委"的知识产权确权裁决不服的,仍以原程序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

       明确"两委"在知识产权确权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知识产权确权纠纷案件时,"两委"不作为被告,但是可以主动要求或者应人民法院要求出庭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明确"两委"的准司法机构性质。对"两委"的知识产权确权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实行一审终审。

      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确权纠纷案件时有权直接宣告知识产权的有效性